首页 /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项目,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该项目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项目提出许可证申请。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