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一)在项目执行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间的保密协定; (二)在项目执行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的行为; (三)未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民用航天发射活动;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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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