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对拟取消的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前 90 天,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取消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予以注销许可证。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