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参照本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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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