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公司为新设合并或分立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当事人不依法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