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公司合并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公司的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