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二)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三)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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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