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三)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七) 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八) 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九) 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