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 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二)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三)各公司合同、章程; (四)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六) 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 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八) 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九) 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