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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