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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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