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