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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