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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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