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保藏生物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藏单位对生物材料不予保藏,并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 (一)该生物材料不属于保藏单位接受保藏的生物材料种类; (二)该生物材料的性质特殊,保藏单位的技术条件无法进行保藏; (三)保藏单位在收到保藏请求时,有其他理由无法接受该生物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藏生物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藏单位对生物材料不予保藏,并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 (一)该生物材料不属于保藏单位接受保藏的生物材料种类; (二)该生物材料的性质特殊,保藏单位的技术条件无法进行保藏; (三)保藏单位在收到保藏请求时,有其他理由无法接受该生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