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保藏生物材料第五条保藏单位对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不承担复核的义务。专利申请人要求对该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的,应当在提交保藏生物材料时与保藏单位另行签订合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