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保藏生物材料

第五条

保藏单位对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不承担复核的义务。专利申请人要求对该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的,应当在提交保藏生物材料时与保藏单位另行签订合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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