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保藏生物材料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交生物材料保藏时,应当向保藏单位提交该生物材料,并附具保藏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 (一) 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是用于专利程序的目的,并保证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藏期间内不撤回该保藏; (二) 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三) 详细叙述该生物材料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两种以上生物材料的混合培养物时,应当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 (四) 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材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 (五) 写明生物材料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特性,或者写明专利申请人不知道该生物材料具有此种特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