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提供生物材料样品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藏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取回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或者与保藏单位协商处置该生物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该期限内不取回也不进行处置的,保藏单位有权处置该生物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提供生物材料样品
自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藏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取回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或者与保藏单位协商处置该生物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该期限内不取回也不进行处置的,保藏单位有权处置该生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