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藏生物材料

第十一条

生物材料在保藏期间内发生死亡或者污染等情况的,保藏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重新提交与原保藏的生物材料相同的生物材料的,保藏单位予以继续保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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