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名单与执行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外交部公布的有关程序提出除名申请。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名单与执行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外交部公布的有关程序提出除名申请。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