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名单与执行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外交部公布的有关程序提出除名申请。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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