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名单与执行

第七条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相关工作,并互相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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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