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权利救济。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