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不得事先通知前款规定的相关组织和人员。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