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不得事先通知前款规定的相关组织和人员。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不得事先通知前款规定的相关组织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