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