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第二十四条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