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发生调整,相关组织或者人员不再属于名单范围的; (二)经核实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误的; (三)经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 金融机构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发生调整,相关组织或者人员不再属于名单范围的; (二)经核实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误的; (三)经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 金融机构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