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发生调整,相关组织或者人员不再属于名单范围的; (二)经核实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误的; (三)经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 金融机构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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