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第二十一条

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期间,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有关账户收取被列名对象根据名单发布前签订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收的款项及其他收入。 对于前款规定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收入,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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