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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