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后,应当将采取的措施、被限制转移的资金或者资产、客户试图进行的交易等信息按照规定及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书面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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