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第十六条
核查发现客户或者其交易对象属于名单所列对象或者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或者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在采取限制转移措施时,前款规定的组织或者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金、资产,如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核查发现客户或者其交易对象属于名单所列对象或者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或者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在采取限制转移措施时,前款规定的组织或者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金、资产,如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