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第十六条

核查发现客户或者其交易对象属于名单所列对象或者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或者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在采取限制转移措施时,前款规定的组织或者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金、资产,如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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