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名单与执行

第十条

为支付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的费用,名单所列对象可以根据名单类型向公安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使用被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 申请通过后,资金、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合按照指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动用资金、资产。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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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