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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