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