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十八条
第十章 录取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其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把握,并提前告知其相关就业政策等。
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十章 录取
对于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其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把握,并提前告知其相关就业政策等。
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