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及研究生招生管理、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明确本单位各有关部门、院(系、所等)在考试招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考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决策考试招生重大事项等。

(二)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单位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三)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管理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并公布本单位的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体检要求及有关工作方案等。

(四)组织招生宣传、咨询、考生报考资格审核、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体检、录取、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自命题管理(命题、制卷、寄送、保管等)、复试等工作,全力确保安全保密。

(六)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做好考生报名、组考、评卷(含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等工作,并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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