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四章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可采用书面投诉、电话投诉或当面投诉三种形式。投诉人应在书面投诉材料上阐明或在电话投诉、当面投诉时说明下列事项: (一) 投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车辆牌照号码; (三) 投诉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四) 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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