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三章 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

下列投诉不属于本受理范围: (一)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 (二) 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三) 治安和刑事案件投诉; (四) 交通事故投诉; (五) 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由其他机构受理的投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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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