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三章 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 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 (二) 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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