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章 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 (一) 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 (二) 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