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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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