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章 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