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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