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可做出以下调解意见,并应说明理由: (一) 被投诉人过错的,由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二)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共同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 投诉人自身过错的,责任自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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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