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五章 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四条
运政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投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对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表明态度; (二) 陈述事实,申辩举证; (三) 提出解决意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投诉受理程序
运政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投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对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表明态度; (二) 陈述事实,申辩举证; (三) 提出解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