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五章 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四条

运政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投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对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表明态度; (二) 陈述事实,申辩举证; (三) 提出解决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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