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五章 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

运政机构接到投诉时,应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电话投诉和当面投诉的要做好投诉记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见附件1),也可通知其递交书面投诉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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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