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五章 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
运政机构接到投诉时,应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电话投诉和当面投诉的要做好投诉记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见附件1),也可通知其递交书面投诉材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投诉受理程序
运政机构接到投诉时,应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电话投诉和当面投诉的要做好投诉记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见附件1),也可通知其递交书面投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