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突出交通运输科普特色,开展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年对外开放30天以上(科技场馆等有条件的基地应常年开放),年参观人数5000人次以上,并拥有各类支撑保障资源。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交通运输科学技术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平台及技术手段(展馆类基地面积原则上应在1000m2以上,综合交通枢纽、场站、码头等交通生产服务设施及大型交通工具应通过电子屏幕、展板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内容)。

(四)设有负责科普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五)管理制度健全,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

(六)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七)面向公众开放,具备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八)具备策划、创作、开发交通运输科普作品的能力,并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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