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运行不良的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且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未履行科普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行,主动申请撤销的。

(二)评估不合格,并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不提交考核材料,不参加考核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科普基地名誉行为的。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宣传伪科学、涉嫌商业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科普基地,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科技部取消其科普基地称号,并依法严肃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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