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运行不良的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且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未履行科普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行,主动申请撤销的。
(二)评估不合格,并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不提交考核材料,不参加考核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科普基地名誉行为的。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宣传伪科学、涉嫌商业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科普基地,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科技部取消其科普基地称号,并依法严肃处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