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档案部门(机构)或者确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满足档案保管利用和业务监督指导的需要。其中档案保管利用人员数量可以根据馆(室)藏档案数量及年度档案增量等确定,档案业务监督指导人员数量可以根据内设部门数量、所属单位数量、项目数量等确定。 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在总部设立负责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设立档案馆。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