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一)档案收集、整理、移交成绩显著的; (二)档案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成绩显著的; (三)档案开发利用、宣传、教育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在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档案工作和档案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 (六)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一)档案收集、整理、移交成绩显著的; (二)档案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成绩显著的; (三)档案开发利用、宣传、教育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在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档案工作和档案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 (六)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