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一)档案收集、整理、移交成绩显著的; (二)档案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成绩显著的; (三)档案开发利用、宣传、教育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在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档案工作和档案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 (六)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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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