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现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存在档案安全隐患: (一)档案库房选址、设计、建设不规范,库房面积严重不足的; (二)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设施、设备老化,性能不符合要求,存在档案保管安全隐患的; (三)档案资源未集中统一管理,面临散失、损毁危险的; (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功能模块不符合安全保护要求,关键功能缺失,无法确保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 (五)对电子档案的接收、存储、备份不规范,无法确保电子档案长期有效的; (六)档案开放审核、利用程序不规范,致使开放、利用的档案内容存在安全风险的; (七)委托档案服务不符合规定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危及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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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