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对存在问题或风险的电子档案及时进行迁移或采用经过评估的其他技术延长其可用时间。 电子档案迁移应当按照确认需求、评估风险、制定实施方案、测试与实施、评估与结果报告的步骤进行,确保过程可控。迁移活动应当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元数据中记录。 电子档案迁移后,根据本企业实际,对迁移前的电子档案进行销毁或留存。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