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八条

电子文件归档时间应当与其他载体文件归档时间相协调,一般不晚于同批次其他载体文件归档时间。无其他载体的电子文件可以在办理完毕后实时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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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