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七条

企业各信息系统批量和零散形成的、以及外部接收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均应当归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电子文件元数据应与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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